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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规定
作者:济宁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3-11-21 15:45:34 来源:原创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是一项重要的程序。这不仅是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也是维护司法公正和程序正义的重要环节。本文将探讨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规定,以期为相关实践提供参考。

二、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法律依据

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规定主要见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印发的通知》(以下简称《六机关规定》)以及相关司法解释。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这一规定明确了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权利。

三、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程序规定

1、会见前的准备:辩护律师在会见犯罪嫌疑人前,应当做好如下准备工作:查阅案卷材料,了解案件基本情况;与犯罪嫌疑人进行初步沟通,告知其有权委托辩护人;与侦查机关联系,了解会见的具体安排。

2、会见手续: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向侦查机关或看守所出示律师执业证书、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等证明文件。此外,根据《六机关规定》的规定,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需要经过侦查机关的许可。侦查机关应当在收到律师提交的相关材料后,及时审查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3、会见时间与地点: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时间与地点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而定。一般来说,辩护律师可以在工作日的时间段内会见犯罪嫌疑人,地点多为看守所或监狱等羁押场所。若存在特殊情况,如涉及国家安全或侦查活动需要保密等,会见时间和地点需经侦查机关批准。

4、会见内容与记录: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可以就案件事实、证据、适用法律等问题进行交流和讨论。同时,辩护律师应当对会见过程进行记录,并制作会见笔录。会见笔录应当详细记录会见时间、地点、内容等信息,并经犯罪嫌疑人核对签字。若犯罪嫌疑人没有阅读能力,应当对其说明并征得其同意。

四、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障与监督机制

1、权利保障:为保障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权利,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了一系列措施。例如,《刑事诉讼法》规定,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要求会见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押的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向侦查机关提出申请。侦查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审查辩护律师提出的会见申请,在三日以内将是否许可的决定书面答复辩护律师,并明确告知负责与辩护律师联系的部门及工作人员的联系方式。对许可会见的,应当向辩护律师出具许可决定文书;因案件情况特殊,或者在必要的时候,侦查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决定在案件侦查终结前许可辩护律师会见上述案件的犯罪嫌疑人。

2、监督机制:为确保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相关法律法规还规定了相应的监督机制。《六机关规定》指出,看守所应当设置会见预约平台并指定专门窗口负责受理辩护律师的预约申请,指派专门的负责人员负责接待辩护律师。看守所应当在律师会见室设置视频监控设备,并按照规定进行设置、使用和管理。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法庭应当设置专门的窗口接收辩护律师通过法庭网络管理系统提出的会见预约申请,并及时审批反馈。看守所、法庭等场所应当建立健全与辩护律师会见的对账检查机制,确保审批信息准确无误。此外,若发现辩护律师在会见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相关机构可以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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